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(如电梯噪声等)的情况,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
不得高于10 dB(A)。
测点布设
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、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,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,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。
测点位置一般规定
一般情况下,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、高度1.2m 以上、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位置。
测点位置其他规定
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,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m、高于围墙0.5m 以上的位置。
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(如声源位于高空、边界设有声屏障等),应按测点位置一般规定,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。
室内噪声测量时,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.5m 以上、距地面1.2 m 高度处,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。
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,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,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.5m 以上、距地面1.2 m、距外窗1 m 以上,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。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(如电视机、空调机、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、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)应关闭。
测量结果修正
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(A)时,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。
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(A)~10dB(A)之间时,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,按表4 进行修正。
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(A)时,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,视情况;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,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表4 测量结果修正表    单位为dB(A)
 
